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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光明轮胎信息》系列讲座--轮胎理赔常识
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>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<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一、目的

  为维护轮胎制造方、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,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,进一步完善

轮胎技术服务工作,规范轮胎市场,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适用范围

 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、销售和使用的轮胎。

三、依据

1.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。

2.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。

3.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国家标准:

GB 9743《轿车轮胎》;

GB 9744《载重汽车轮胎》;

GB 7036.1《充气轮胎内胎》(第一部分汽车内胎);

GB 9768《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》等。

4.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。HG/T2177《轮胎外

观质量》。

5.企业标准:暂无国家标准的,执行企业标准。

四、理赔范围

1.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(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)。销售的轮胎必须

通过国家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,轮胎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“CCC”标记。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

准的轮胎可以理赔。

2.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,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,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%的,

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赔。

3.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(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),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,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,制造

方(或销售方)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。

五、不理赔范围

1.不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,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
2.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%的,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
3.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
4.翻新轮胎不能理赔。

5.伪造质量缺陷、标识、层级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
6.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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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:《光明轮胎信息》广告信息部 发布:龙玺华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Email:tyreinfo@tyreinfo.ne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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